省政府公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保护群众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办法》自2005年1月17日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以来,已施行二十余年,对于规范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修订和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办法》在管辖体制、审理程序、监督保障等方面已与上位法存在不适应、不衔接之处。同时,我省2020年在全国率先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现“一级政府只设一个复议机关”,亟需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实践需求,亟需修订《办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省司法厅于2024年启动修订工作,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多方征求意见,并通过五评估一审查,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初稿)》。2026年8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59条,其中修改26条,删除30条,保留5条,新增27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强化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完善总则规定。一是旗帜鲜明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在立法目的中新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强化政府保障职责,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四是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五是增设行政复议宣传条款。
(二)强化复议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一是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要求,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协助办理行政复议事务性工作。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三)优化申请受理程序,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一是丰富申请方式,明确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申请。二是关注特殊群体,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通过执行机构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三是细化管辖规则,逐项列举省、市、县(区)三级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对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领导单位等特殊主体的管辖予以明确。四是新增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条款。五是规范电子送达。
(四)完善审理程序,推动实质化解争议。一是完善听证制度,明确七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二是引入第三方参与调解。三是规范被申请人自行纠正机制。
(五)规范决定类型与程序,增强复议权威。一是完善撤销、部分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补救措施。二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三是新增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我纠正机制。
(六)建立涉外行政复议机制,服务自贸港建设。一是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要求,推动行政复议与涉外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二是优化涉外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依法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七)压实指导监督责任,夯实工作保障。一是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三是建立约谈负责人制度。四是建立防止干预办案机制。五是加强基础保障。
三、有关事项
(一)关于管辖的特殊安排。考虑到省以下垂直领导的特殊情形、便民为民的需要和现行做法,对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在各市县(区)所设的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此作出特殊安排,明确由县级政府管辖。
(二)关于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根据国务院、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室、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支持探索行政复议员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行政复议员制度是指对现有公务员身份的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资格授予和统一任命,旨在增强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不涉及新增编制问题。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总体上落实中央过紧日子精神,严控新增编外聘用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额度。
(三)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基础保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档案室等场所。上述场所的建设配备以满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基本功能需求为标准。各市县可以因地制宜建设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档案室等场所。
(四)关于实施时间。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建议实施时间为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