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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减税降费新政
2019-05-20 17:09 来源: 海南日报 发文机关: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如果您是自然人

(一)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

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

住房租金(按租房城市分三档:800/1100/1500元/月)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2000元/月)

大病医疗(超过15000元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扩大3%、10%、20%三档税率级距

缩小25%税率级距

(二)社会保险费

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部分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 免征标准提高: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2 转登记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 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企业所得税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计税采用超额累进方法:

(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三)社会保险费

1.降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6%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0.5%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3)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降费基

(1)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2)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其他税费

1 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已依法享受“六税二费”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降税率:

16%降为13%;10%降为9%

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

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抵扣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比例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0%调整为9%,用于生产13%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二)企业所得税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计税采用超额累进方法

(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2)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三)社会保险费

1.降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6%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0.5%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3)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降费基

(1)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2)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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