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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2820072-4/2018-9295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11-12-22 20:50
  •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1-18 20: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失效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减少国家、集体及个人的经济损失,促进局持续、和谐、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质局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级领导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应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即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行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安全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严管重罚,奖罚分明。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本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局设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局属各单位应设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重点(一类)单位设安全生产科或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督导员);其他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领导及生产安全、办公室、监察、工会、地质(经营)、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任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要求,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评选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讨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第九条在省(或境)外组织生产施工时,各工程项目必须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条在省(或境)外组织地质勘查、生产施工时,除执行我国、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遵守省(或境)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与本单位外的施工队伍合作时,合作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签订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施工队伍人数每50人设1名专职安全员,少于50人的设1名兼职安全员,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安全主任)协助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审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监督下属各单位(各部门或各项目)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主持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直属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提出对事故单位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都必须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单位领导安全值班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台风暴雨及突发安全事件等期间应安排值班。

    第十七条直属各单位在进行项目管理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与生产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确须分包的,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中必须规定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在分包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追究分包单位责任的同时,还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劳务分包单位须将分包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履行有关手续将工程随意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和施工条件的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持证上岗,严禁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或项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文件,自觉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督促整改隐患,当好本单位(或项目)领导的参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或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单位的有关安全指令,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单位(或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停工(或停产)整顿,任何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或各项目)必须做好防洪、防汛、防泥石流、防崩(垮)塌、防火、防台风暴雨、防淹溺、防雷击、防中暑、防食物中毒、防蛇虫咬伤等安全生产预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对单位(或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一律以《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为依据,进行整改。凡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对违章人员处以罚款的,按专职安全员(或单位授权委托人员)出具《违章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年度目标考核中评定为安全生产优秀的单位,局将给予表彰奖励。

连续五年获评局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的,局将择优推荐参加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

    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局安全委员会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其第一责任人在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整改工作表态发言。

    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局以上相关评优评先的资格,以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相关评优评先的资格。

    对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者当年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由上级法定代表人与下一级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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