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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2820072-4/2018-9295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14-03-18 20:51
  • 标       题: 海南省地质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1-18 20:5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失效

琼地201411

海南省地质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地质
勘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质局

2014318

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地勘单位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局分管地质勘查工作的领导对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局地质劫查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地质勘查质量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全局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指导、质量检查、成果验收;主持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事故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局地质矿产处、海洋地质处、国际合作处为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国内陆域、海洋和国外地质勘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助、监督局属各地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

2.协助局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体系,并对相关局属地勘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和成果报告的审查,使之符合各项质量标准、规范、规程。

4.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领域的地质勒查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

5.对负责领域的地质勘查工作有关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局属各地勘单位是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质量检查验收,对成果报告签字负责。

局属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日常管理。

第六条 局属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贯彻局和本单位有关地质勘查质量管理规定。

2.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地质勘查项目实施,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方案、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严格执行地质勘查项目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到地质勘查项目全过程。

4.配合局对本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及时将有关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信息上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局属各地勘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按专业类型分别报局主管部门汇总,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 局自有矿权勘查项目由局统筹部署。各矿业权人、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勘查设计提交局主管部门,经局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如需变动,报局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审批。

第十条 国家和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或工作方案)、野外验收总结及成果报告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初审通过后方可报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普查及以上矿产勘查市场项目最终成果报告,须经局组织审查后方可提交储量管理部门审查。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工作体现在项目立项、设计野外施工、样品加工测试、野外验收、综合整理、报告编写、复制汇交归档全过程。

每次质量检查必须有阶段性工作小结、质量检查报告(包括质量检查记录表等)、质量整改报告,并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和局属各地勘单位要经常性开展阶段检查、重点抽查工作,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三条 局实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

1.局属各地勘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局属各地勘单位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内设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所负责任参照总工程师。

3.局属各地勘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施工过程、审查验收、成果提交、资料汇交等环节签字负责。

4.局属各地勘单位作业班组或个人是本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须确保各种原始材料的责任栏签字完整,并对作业质量和原始资料、综合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5.局主管部门对负责领域的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章 质量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我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微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具体规定如下:

1.凡是工作不到位,造成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万元的为轻微质量事故。立项申请报告、勘查设计(方案)和野外验收成果报告不能一次性通过评审(审查),均作为轻微质量事故处理。

2.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规定标准,造成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造成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财政项目不按时完成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作为严重质量事故处理

4.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造成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凡是在地质物查项目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成果),因质量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或被有关当事人起诉并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均作为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查处权限

1.轻微质量事故由局属各地勘单位决定处理意见。

2.一般质量事故由局属各地勘单位组织调查后确定处理意见,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3.严重和重大质量事故由局组织调查、决定处分,并下达整
改和处分通知书。

第十六条局每年对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评分标准表》),考核得分>75分为合格,考核得分<75分为不合格。评定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票否决”,取消单位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局属各地勘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处理、处分。局属各地勘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内设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处分参照总工程师。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对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对第一责任人作行政免职处理,技术负责人解聘技术职务。

2.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对第一责任人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作行政撤职处分;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解聘技术职务并在5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作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同时处以30000-50000元的罚款;对第一责任人处以50000-80000元的罚款,并作行政撤职处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解聘技术职务并在5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对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作行政撤职处分;对法定代表人作行政免职处理同一责任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处罚情形的,按处罚最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局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主管部门发生审查把关不工作监管不力、事故调查不实等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作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免职处理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局属地勘单位,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对及时向局举报质量事故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地质矿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129日印发的《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项目及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琼地〔2011)5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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