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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2820072-4/2020-623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0-03-25 17:09
  • 标       题: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3-25 17:0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19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制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

第九条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30

第十四条30

第十五条30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10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1010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331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12

第四十条12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2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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